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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公务出行出租车客运服务定点企业服务质量监管细则(暂行)

来源:张家港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4-09-25 14:46:00访问量: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港市公务出行出租车客运服务框架协议入围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涉公务出行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框架协议和合同约定内容对客运企业涉公务出行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管。

客运企业是指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在合同期限内为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提供客运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派出或由经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授权的其它单位人员组成监管小组。监管由监管小组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网上巡查、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对监管发现的问题,根据影响及危害程度,给予客运企业分级(警告、黄牌警告、亮红牌)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五条 客运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小组的监督管理,完整准确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章 主要监管内容

第六条 客运企业有以下行为(或情形)的,给予警告1次:

(一)未按规定落实档案保管制度,用车工单(结算单)、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未按约定保存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指定车型或提供的车辆未达到“四无二清”(无故障、无残缺、无划痕、无异味,车身清洁、车厢内部清洁),车容不整洁、驾驶员仪容或着装不整的;

(三)无特殊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超时10分钟以内的;

(四)因车辆、驾驶员原因未能及时将乘车人送达目的地的;

(五)车辆回场后,未在72小时内上传用车信息、结算清单、行驶轨迹图至张家港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的;

(六)其它原因引发有效投诉或需进行警告的行为(或情形)。

第七条 客运企业有以下行为(或情形)的,给予黄牌警告,暂停服务资格3个月,经监管小组认定整改合格后,恢复服务资格:

(一)每年度(12个月)累计受到2次警告的;

(二)提供的驾驶员资质,车辆技术状况、车龄不满足框架协议、合同要求的;

(三)无特殊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年度超时10分钟以内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或超时10-30分钟1次的;

(四)无特殊情况(堵车、交通管制、修路等原因),未经用车人允许,改变行车路线导致租车费用增加20%以上的(参照市场主流使用的导航软件所规划的路线、时间);

(五)所派服务人员与乘车人员发生争执、争吵的;

(六)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交通事故;

(七)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满意度低于80%的;

(八)每年有效投诉达到2次(含)以上的;

(九)存在其它须进行整改,暂不适合服务公务出行行为(或情形)的。

第八条 客运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亮红牌,中止服务资格:

(一)合同期内,累计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入围的;

(三)被行政许可机关处罚或降低其经营资质,不再符合协议要求的;

(四)虚报租赁项目或通过虚增行驶里程、服务时间等方式增加租赁费用的(行驶里程以市场主流导航软件标示里程为准,允许有10%以内的误差);

(五)因客运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涉党政机关舆情,或传播乘车人员谈话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合同期内每年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合同期内累计有效投诉达到5次(含)以上的;

(七)将客运订单转给非入围企业的;

(八)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员受伤的;

(九)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满意度低于60%的;

(十)给予服务单位或相关人员回扣、赠送礼品、报销其它费用等违反廉政规定的;

(十一)拒绝接受监管人员监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二)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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