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62号
申 请 人:邓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KF0402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4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4月2日回复中告知的不予受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见附件)。于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见附件)。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消费者因权益受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或不作为都会对消费者权益产生影响,消费者有权对其处理结果或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表明两者存在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贵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三、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称:我局分别收到你于2025年3月31日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甲超市、张家港市某食品厂和2025年4月2日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乙超市、丙超市的投诉。根据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数据,你累积投诉305次、举报320次,并发现2025年1月7日以来,您已在吴中区、相城区、张家港等地区发起投诉16起,举报16起。2025年3月31日以来,你在我市以食品标签等问题发起过投诉4起,举报4起。根据您投诉举报涉及的消费争议事实和举报违法行为的特点,我局判定您此次投诉对应的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我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四、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1.本案事实认定部分:申请人的消费事实无异议。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23号指导性案例,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消费者”的表述主要是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只要购买了食品并非为了生产、经营性用途,无论购买数量次数多少,都应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再结合本案中申请人购买到的产品为:鸡蛋、油京果、麻花、蜡烛、塑料袋等日常生活消费的日用品、做菜配料及零食,且购买数量均为一至两件,并未超出为生活消费的数量,完全符合为生活而消费。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仅以在多地提起投诉举报判定申请人不是为生活而消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仅凭借个人主观意识做出判断,存在不合理不合法情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不作为,据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回复明显不当,应予撤销。五、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决定不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特此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4份;2.购买商品图片、票据4份;3.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KF0402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答复人分别于2025年3月31日、4月2日收到申请人4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信,投诉举报甲超市、乙超市、丙超市销售的鸡蛋、油京果、塑料袋、耳罩、垃圾袋、卫生纸、麻花、蜡烛、粗香等商品存在虚假标签、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属于三无产品、未标识执行标准、使用已废止执行标准等问题,以及张家港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油京果存在虚假标签等问题,并均在来信中提出退款赔偿、查处、奖励等诉求。后答复人于2025年4月2日作出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KF0402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4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答复人查询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数据,截至2025年4月2日,申请人已累计投诉305次、举报320次,该数据目前仍在持续增长中,截至5月12日,投诉已达355次,举报达372次。另经答复人查询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投诉管理系统,2025年1月7日至4月2日,申请人已在苏州地区发起投诉16起、举报16起,该数据目前亦在持续增长中,截至5月12日,投诉已达49起,举报达49起。经答复人调查,申请人此次投诉举报的相关商品分别购买于甲超市、乙超市、丙超市,购买时间分别为2025年3月20日12:20、14:01、14:53,申请人在上述三家超市完成商品购买后,集中于2025年3月24日形成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的书面材料。申请人于甲超市共购买油京果等商品4件,并对其中3件商品提出投诉举报;于乙超市共购买油京果等商品5件,并对其中4件商品提出投诉举报,同时,还对在该超市购买的油京果包装标注的生产商张家港市某食品厂一并提出了投诉举报;于丙超市共购买油京果等商品5件,并对全部商品提出投诉举报。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有别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一般消费行为,其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信内容除被举报人、事实与理由部分因实际购买商品的不同而略有区别外,其余部分文字表述完全一致,内容高度格式化,对购买的同类商品提出的投诉举报问题均相同,且均提出退款赔偿、查处、奖励等诉求,属有意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答复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涉及的消费争议事实和举报违法行为的特点,判定其此次投诉对应的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过程中,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其投诉不予受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信4份、邮件轨迹截图4份、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截图;2.《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邮件轨迹截图;3.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截图,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投诉管理系统投诉举报记录打印件。
经查:2025年3月30日、4月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信4封,称其在甲超市、乙超市、丙超市购买的鸡蛋、油京果、塑料袋、耳罩、垃圾袋、卫生纸、麻花、蜡烛、粗香存在虚假标签、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属于三无产品、未标识执行标准、使用已废止执行标准等违法问题。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发现申请人投诉的相关商品在上述三家超市的购买时间分别为2025年3月20日12:20、14:01、14:53,所涉商品均含有“油京果”且对购买的大多数商品均进行了投诉,其中甲超市共购买油京果等商品4件,并对其中3件商品提出投诉举报;于乙超市共购买油京果等商品5件,并对其中4件商品提出投诉举报,同时,还对在该超市购买的油京果包装标注的生产商张家港市某食品厂一并提出了投诉举报;于丙超市共购买油京果等商品5件,并对全部商品提出投诉举报。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有针对性地购买“油京果”及其它商品,且在购买后又以格式化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查询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数据及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投诉管理系统数据,认为申请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消费行为具有牟利性。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数据,你累积投诉305次、举报320次,并发现2025年1月7日以来,您已在吴中区、相城区、张家港等地区发起投诉16起,举报16起。2025年3月31日以来,你在我市以食品标签等问题发起过投诉4起,举报4起。根据您投诉举报涉及的消费争议事实和举报违法行为的特点,我局判定您此次投诉对应的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我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并于2025年4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况。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又查明,截至2025年5月12日,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显示申请人投诉已达355次,举报达372次;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投诉管理系统显示申请人投诉已达49次,举报达49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信4份、邮件轨迹截图4份、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截图;2.《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邮件轨迹截图;3.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截图,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投诉管理系统投诉举报记录打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张家港市区域内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应审查投诉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存在不予受理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告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法律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被申请人应当综合购买目的是否出于生活消费需要,是否具有牟利性质,以及是否符合消费者身份的实质特征等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查发现申请人有针对性地多次、多家、集中购买案涉油京果等商品,继而对其购买的大多数商品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消费行为有别于一般消费者,具有牟利性质,进而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以购买量未超出为生活消费的数量为由主张其消费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情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KF0402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