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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不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职案〔2025〕张行复第73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7-09 16:25: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73号

申 请 人:沈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5年5月1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二封(见附件),但是截止到2025年5月10日申请人只收到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请公开张市监不立告〔2024〕DX-001号不予立案决定书的理由和依据”答复,而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请公开贵局作息时间”的申请答复。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程序规定行政不作为,现依法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张;2.挂号信封面及投递记录。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5年1月18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请公开张市监不立告〔2024〕DX-001号不予立案决定书的理由和依据”,后答复人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张市监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请公开张市监不立告〔2024〕DX-001号不予立案决定书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答复人将该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扫描复印件(已隐藏个人隐私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含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并无不当。三、答复人仅收到申请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且其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人虽在其邮寄信封封面标注“内附《信息公开申请表》二封”,但该信封内实际仅有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请公开张市监不立告〔2024〕DX-001号不予立案决定书的理由和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无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请公开贵局作息时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且答复人的作息时间已在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网址:https://www.zjg.gov.cn/zjgszwz/xsdwktunntpcdtrpmcmcenngqrnpppgnsqvmg/202111/6d0f0773ed7f4a5882c5682544cf2c47.shtml),并定期进行更新维护,申请人可自行查看。此外,即使答复人于2025年1月18日收到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请公开贵局作息时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且未予答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故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综上,答复人已履行了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邮件轨迹截图;2.张市监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件轨迹截图;3.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查: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沈某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邮寄地址为“苏州市张家港市解放路和平花苑小区东侧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港分局”。因该分局经机构改革已整合至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保税区局),该件于2025年1月18日妥投至保税区局。保税区局经审查发现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名称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移交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随后,被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张市监不立告〔2024〕DX-001号不予立案决定书的理由和依据”,经审查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张市监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该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扫描复印件(已隐藏个人隐私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含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2月3日签收。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两件,被申请人仅公开了“张市监不立告〔2024〕DX-001号不予立案决定书的理由和依据”,但未公开“作息时间”信息,向本机关提起复议,并在申请时提交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又查明,被申请人曾于2024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邮寄地址为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中举报其在张家港大新xxx路某购物广场购买的自制“糕点”无合格证无标签;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案涉张市监不立告〔2024〕DX-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未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址寄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转而向原金港分局所在地址寄送,并在邮政挂号信信封封面标注有“内附《信息公开申请表》二封”字样。被申请人认为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一封并非二封,未对申请人所称请求公开“作息时间”作出答复,并提供苏州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化处理系统截图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截图;2.张市监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件轨迹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封面;4.本机关依法调取的案涉投诉举报及处理相关材料、苏州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化处理系统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期限为20个工作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提起复议的,应当在被申请人上述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而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出上述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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