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69号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于2025年5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未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向申请人告知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邮寄邮政挂号信(单号:xxxxxxxxx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内容见附件),挂号信物流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同年11月30日签收受理后至今未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决定终止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做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三款规定的6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是有关部门,并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告知是否终止调解,申请人至今不知晓,已超法定期限,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贵府应当予以确认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如认为其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投诉是否终止调解决定,则应向贵府提交符合三性的告知证据,届时申请人也将依法依时前往贵府查阅复制。综上,请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书;2.挂号信物流轨迹截图及收据;3.商品情况及购买记录。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xx农业家庭农场(以下简称xx农场)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反映xx农场在“拼多多”销售的大米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做出赔偿。经审查,答复人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其投诉受理决定。因xx农场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答复人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5年1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邮件已于2025年1月18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单、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邮件轨迹截图;2.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邮件轨迹截图;3.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轨迹截图。
经查:2024年11月30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称其在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xx农业家庭农场(以下简称xx农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的大米存在商品条码违法问题。受理投诉后,因xx农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对该投诉事项的调解,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5年1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邮件已于2025年1月18日由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投诉单、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邮件轨迹截图;2.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邮件轨迹截图;3.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轨迹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张家港市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受理投诉后,因xx农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告知对其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寄送答复材料,履行了投诉处理职责,本机关予以认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处理,但是未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