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60号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张家港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码投诉与举报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4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张家港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码投诉与举报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3.确认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在线下超市购买由张家港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团”产品,后发现其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举报内容详情见附件),遂通过挂号信x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通过qq邮箱告知申请人案件结果,内容如下:您好!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收到您的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张家港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码投诉与举报,经我局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函协查确认该公司厂商识别代码查询结果为有效,未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我局不予立案。您投诉反映的问题,经与被诉方联系,被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终止调解。(详情见附件)。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是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是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条码信息未按规定通报,构成违法,根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结果,该条码状态明确显示“编码信息未按规定通报”,直接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系统成员应按规定及时通报商品代码信息”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仅以“厂商识别代码有效”为由认定无违法行为,但未对“未通报信息”的法定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原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对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支持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诉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书及邮寄记录;2.条码查询、商品截图及购买票据图片;3.《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张家港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码投诉与举报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2025年3月31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张家港市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生产的青团(红豆沙味)的商品条码未通报商品信息。对于其投诉事项,答复人于4月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受理情况。因xxx拒绝调解,答复人于4月8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对于其举报事项,答复人于4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xxxxxxxxxx@qq.com邮箱,告知其投诉终止调解及举报不予立案情况。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答复人核查,xxx生产的青团(红豆沙味)包装上标注的商品条码为xxxxxxxxxxxxx,答复人执法人员4月3日对xxx现场检查时查询该商品条码状态显示:“经查,该商品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此外,xxx提供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证书编号:物编注字第69027号,有效期:2023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24日。答复人亦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协查xxx商品条码情况,复函显示查询结果为“有效”。鉴于目前未有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未按规定通报物品编码信息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故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立案条件,答复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过程中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单、举报单、投诉举报书、邮件轨迹截图;2.《投诉受理决定书》、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电话录音及通话记录、呼叫记录截图、电子邮箱邮件截图;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4份、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及复函。
经查:2025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称购买的张家港市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生产的青团所标示的商品条码未通报商品信息。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受理情况,并于当日对被举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现场查询该商品条码状态显示:“经查,该商品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同日,被申请人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协查xxx商品条码情况,复函显示查询结果为“有效”。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2025年4月8日,因xxx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认定xxx公司未按规定通报物品编码信息的行为未有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xxxxxxxxxx@qq.com邮箱,告知其投诉终止调解及举报不予立案情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投诉单、举报单、投诉举报书、邮件轨迹截图;2.《投诉受理决定书》、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电话录音及通话记录、呼叫记录截图、电子邮箱邮件截图;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4份、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及复函。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张家港市区域内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于2025年4月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受理情况,因xxx公司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结果。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投诉处理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在法定期限内对x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提取相关证据,2025年4月15日前完成核查。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对于xxx公司未按规定通报物品编码信息行为,现有法律并未给予行政处罚,认定申请人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条件,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应按销售商品条形码未备案进行立案查处,本机关认为未按规定通报物品编码信息与未备案属于不同情形,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张家港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码投诉与举报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