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30号
申 请 人:唐某甲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不服,于2024年9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张家港市某镇甲村X组村民,与父亲唐某乙、母亲徐某某一直居住在老宅甲村X组,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并合法拥有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申请人的房屋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9月13日两次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强拆,地上附着物被违法推平,此非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快递单号: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请求依法对申请人位于张家港市某镇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强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签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并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快递单号:X)向张家港市锦丰派出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也要求对申请人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强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查询,张家港市锦丰派出所于2024年6月21日签收,至今也未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对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及地上附着物强制推平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亦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被申请人自签收之日起已经超过60日期限,未进行任何调查、处理,亦未作出任何回复,构成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房屋被强拆后的照片;2.查处申请书(张家港市公安局)、邮寄底单及邮件签收截图;3.查处申请书(张家港市锦丰派出所)、邮寄底单及邮件签收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公安机关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6月21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唐某甲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称:其位于张家港市甲村X组的房屋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9月13日两次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强拆,地上附着物被违法推平,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求公安机关查处。经查,唐某甲所称甲村X组房屋系其父母所有,后唐某甲婚迁至某镇乙村,其父母过世后,甲村X组老宅因年久失修而自然倒塌。2020年,张家港市某镇甲村因环境问题规划拆迁,唐某甲得知后意图在该地块重新建房,但因无审批手续涉嫌违建,后被甲村依规拆除。2021年,甲村在该地块开展土地复耕工作。对此,申请人唐某甲曾多次向信访办、纪检等部门进行信访投诉,相关部门均对其进行了答复告知,不存在申请人唐某甲所称其房屋被不明人员非法强拆一事。2023年11月1日,我局在侦办唐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过程中,亦对唐某甲进行了告知。收信后,我局三兴派出所民警再次当面向唐某甲进行了口头答复告知。二、唐某甲邮寄申请书系对同一事项重复提起申诉的行为。唐某甲所称的其位于甲村X组房屋被他人强拆一事,其曾在我局侦办唐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过程中提出,我局已向其进行答复告知。现唐某甲仍以相同事由采用邮寄《查处申请书》的形式,再次要求我局对其房屋被拆进行查处,属于对同一事项提起申诉的行为,我局答复与否均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唐某甲针对甲村X组房屋被拆事项,曾多次向信访、纪检部门进行信访投诉,相关部门在调查后对唐某甲作出明确答复。申请人唐某甲针对同一信访事项加以改变,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履职申请,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而进行的申诉,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所述,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查处申请书及照片;2.信访、纪检部门答复情况;3.唐某甲房屋补偿申请书;4.立案决定书;5.唐某甲询问笔录;6.孙某某询问笔录(23.11.1);7.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8.法律告知书;9.孙某某询问笔录(24.6.26);10.黄某某询问笔录;11.蔡某某询问笔录12.姚某询问笔录;13.唐某丙询问笔录;14.龚某某询问笔录;15.曹某某询问笔录。
经查: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唐某甲等人因在信访过程中涉嫌寻衅滋事案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办过程中,张家港市公安局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中反映房屋被他人非法强拆一事进行了调查。调查中,被申请人通过询问原甲村村委书记孙某某、查看信访、纪检部门答复材料,查明:唐某甲所称甲村X组房屋系其父母所有,后唐某甲婚迁至某镇乙村。其父母过世后,该老宅因年久失修而自然倒塌。2020年,张家港市某镇甲村因环境问题规划拆迁,唐某甲得知后意图在该地块重新建房,在违法建设活动中因无审批手续,被甲村委制止并拆除。2021年,甲村在该地块开展土地复耕工作。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向唐某甲出具《法律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建议其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定途径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之后,唐某甲于2024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锦丰派出所邮寄《查处申请书》,报案称其位于张家港市甲村X组的房屋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9月13日两次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强拆,地上附着物被违法推平,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求查处。张家港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知情人,再次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报案情况与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一致,系同一案件,且该案件前次经过调查后,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因此,被申请人对上述《查处申请书》未予书面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查处申请书(张家港市公安局)、查处申请书(张家港市锦丰派出所)、邮寄底单及邮件签收截图;2.信访、纪检部门答复情况;3.唐某甲房屋补偿申请书;4.立案决定书;5.唐某甲询问笔录;6.孙某某询问笔录(23.11.1);7.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8.法律告知书;9.孙某某询问笔录(24.6.26);10.黄某某询问笔录;11.蔡某某询问笔录12.姚某询问笔录;13.唐某丙询问笔录;14.龚某某询问笔录;15.曹某某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张家港市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报案进行调查处理系其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本案事发系唐某甲在甲村集体土地上搭建房屋过程中被制止、拆除引起。在案证据显示,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在对申请人询问过程中了解此情况后,即对当事人原甲村村委书记孙某某进行了询问,通过调取信访、纪检部门答复情况等材料,查明涉案纠纷系唐某甲明知不符合条件仍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甲村村委会对其制止所引发,遂明确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建议其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定途径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张家港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并无不当,已合理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本案中,唐某甲在张家港市公安局明确告知案涉事项不属该部门管辖的情况下,仍以相同的事由采用邮寄《查处申请书》的形式,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事项进行立案查处,属于申请人对同一事项提起申诉的行为,被申请人是否作出处理或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