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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张某某不服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职案〔2024〕张行复第140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11-20 11:25: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40号

申请人一:王某甲

申请人二:张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杜锁军,该镇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行政处理申请书》未依法处理,于2024年9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7月19日提交的《行政处理申请书》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上述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王某甲《准建证》所涉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X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主张该宅基地上建筑物为其所有的同时,具有侵害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之行为。各方对此地块的权属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对于争议事项,申请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X)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对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X村王某甲《准建证》所涉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作出确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0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为维护合法权利,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府提交复议申请,请贵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理申请书》;2.邮寄凭证、投递记录;3.准建证、农户建房申报表;4.证明。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答复人正在调查处理中,将按期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处理。2024年7月20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理申请书》及附件《准建证存根》、《农房建房申报表》,申请人认为:王某甲《准建证》所涉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X村X组X楼房底下的地块属于两块宅基地连在一起,其中的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主张该宅基地上建筑物为其所有的同时,侵害了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双方对地块权属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请求答复人对王某甲《准建证》所涉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作出确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申请人。2024年7月29日,答复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于2024年8月5日当面送达申请人;2024年8月5日,答复人同时向王某丙、王某乙送达《答辩通知书》,告知答复人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张家港市锦丰镇X村X组X楼房所涉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一案,要求王某丙、王某乙限期提交答辩状;2024年8月10日,答复人收到王某丙的答辩材料。因案件较为复杂,答复人现尚未能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答复人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答复人也将按期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为此,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理申请书》及附件、签收凭证;2.《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照片;3.《答辩通知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送达回证》、答辩材料。

经查:2024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处理申请书》及附件,申请事项为:对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X村X片X组王某甲《准建证》与《农户建房申报表》所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作出确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申请人。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张家港市锦丰镇X村X片X组X楼房所涉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一案予以受理,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行政处理申请书》及附件、签收凭证;2.《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照片;3.《答辩通知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送达回证》、答辩材料。

本机关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因案涉土地位于被申请人辖区内,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依申请受理并处理案涉土地权属争议的职责。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年9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尚未届满。因此,申请人在法定履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就提起行政复议,其复议的未履职行为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王某甲、张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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