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41号
申 请 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永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锋,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交决字〔2024〕第32058223018042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