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公司计划将其公司生产的锂离子蓄电池组(H.SCODE:850760)出口到瑞士、东盟等地区销售,因其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有进口成分的原材料,企业不清楚是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故找到我会咨询相关事宜。
我们从企业提供的《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了解到,该产品主要成分锂离子充电池为马来西亚进口材料,该材料价格占总成本比例为42.11%,无原产地不明的材料;其他主要原材料有:电子组件占18.06%、成形胶件占4.4%、五金塑胶件占2.03%、铜配件占2.33%,均为中国原产原材料。
我们先看该产品是否符合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马来西亚进口成分的原材料,因此,先查看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对该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所需的要求有哪些。规则对第八十五章涉及的此类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所需的非原产材料加工要求只有一条“非原产材料价值50%”,也就是说产品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可超过产品出厂价的50%。
在该案中,进口马来西亚的原材料锂离子充电池价格占总成本比例42.11%,没有超过50%,因此,该产品符合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企业可申请中国-瑞士优惠原产地证书。
我们再看该产品出口东盟是否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由于该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有进口成分的原材料,我们首先要查看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对该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所适用的标准。经查,该产品所适用的标准是“RVC40orCTH”,即,既可选择区域价值成分40%,也可选择税则前四位归类改变标准。
我们先看该产品是否符合区域价值成分40%。该案所进口的原材料来自马来西亚,而马来西亚为东盟成员国,我们知道东盟成员国还包括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那么对使用从成员国进口的原材料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又是如何规定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有个“累积原产地规则”是这样规定的: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规则二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用作享受《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材料,如最终产品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累积成分(即所有成员方成分的完全累积)不低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也就是说,从成员国进口的原材料,是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用于生产制造出口至东盟国家的享惠成品,其原材料可以视为原产于成品最终制造加工的成员国境内,而所有成员国原材料的累积不低于40%。在该案中,生产成品所需的原材料就是从成员国马来西亚进口的,而成品的最终生产加工地则是中国,根据“累积规则”,该原材料可以视为中国原产。
结论:马来西亚原材料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视为原产材料,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企业可以申请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
在中国贸促会签证人员分析协助下,该企业利用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就可享受关税减免,大大降低产品成本,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