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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未履职,罚款!

来源: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8-04 14:34:00访问量:字体

高处作业指凡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是特种作业的一种,有一定的风险。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其中,登高架设作业及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需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案件名称:

山东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高处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锦绣路的某光伏(苏州)有限公司内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赵某某、孙某某、左某某3人于2023年3月15日在电除尘设备施工现场进行吊装电除尘阳极板作业,当时三人作业高度离地有22米,属于高处作业。

经查,该单位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赵某某、孙某某、左某某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下发相关执法文书,并依法对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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