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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政府金港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2024〕张行复第19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4-26 15:01:2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9号

申 请 人:张家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民政府金港街道办事处

地     址: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江中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杜锁军,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义务,于2024年2月21日当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2024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张家港市金港街道办事处履行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的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号当面送金港街道办事处沈某某手上《张家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某小区业委会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当日将该申请书邮寄金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单某某,要求公开某小区业委会有关信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无任何回复,现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书;2.EMS投递记录;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张家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乔某某和该公司周某某当面提交的《张家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某小区业委会信息公开申请书》,另于1月1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张家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某小区业委会信息公开申请书》。收件后,被申请人于1月22日电话联系乔某某,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的第3项和第4项被申请人不掌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要求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进行公示;对第1项和第2项需要其提供产权证以核实业主身份后提供,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足球即时比分,比分直播:答复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及物业的备案发生于2021年,根据当时(即2022年3月1日前)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故金港街道办事处并非案涉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方、保存方、牵头方及最初获取方,应当由制作、保存、牵头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现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公告信息的对象是全体业主,故被申请人于1月22日电话告知乔某某需提供产权证以核实业主身份,并无不妥。一直到1月31日,申请人仍未提供产权证,被申请人电话联系乔某某,对方未接听。2月1日,被申请人再次电话联系乔某某,对方仍未接听,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随后通过微信联系了该公司周某某,告知无法联系到乔某某,让周某某转告申请人需要及时提供产权证,对方最终未回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1月17日当面接收);2.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1月18日邮寄签收);3.通话记录截图1份;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份。

经查: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股东乔某某以申请人名义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当面提交《张家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某小区业委会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某小区业委会成员、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等选举产生全过程资料;2.某小区聘请苏州某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的所有招投标文书、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3.公开某小区的消防设施(含多层)第三方检测报告(全体业主公开),目前小高层内消防设施破旧失修,望监督维修,尽快消除隐患;4.业委会成立以来至今的地面车位、霸占我司管理的地下人防车位收费信息以及开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①苏州某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前收取、交接物业管理费的信息。②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交接(物业费)、至今收取(物业费)信息公开。”同日,申请人又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该内容一致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签收。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股东乔某某进行电话联系。至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尚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张金依复〔2024〕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1月17日当面接收);2.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1月18日邮寄签收);3.EMS投递记录;4.通话记录截图1份;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份;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答复材料;7.邮寄送达凭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其要求某小区业委会公开业委会选举过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小区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小区车位收费等信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因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虽主张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过程中与申请人股东乔某某进行电话联系,认为其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但被申请人提供的通话记录截图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过程中,曾与申请人股东乔某某有过电话联系,并不能反映通话内容,且乔某某手机号码亦非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提供的手机号码。因此,该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故责令其重新答复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张家港市人民政府金港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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